开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既没撞到其他车辆、也没伤到人,但撞坏了市政道路设施、绿化设施,这需要赔偿吗?应该怎么赔?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李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路上行驶时,冲进路边的绿化带内,造成由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道路设施、绿化设施、给水管设施、交通设施损坏。
经交通部门认定,由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工程公司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市政设施损失234267.87元,保险公司认为赔偿费用过高不予赔付,后工程公司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起重器械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工程公司的道路设施损失为189990元。
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人民币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起重器械综合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8799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用、抢救费用、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等。
本案中,工程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被损坏的道路设施、绿化设施、给水管设施、交通设施损坏属于财产损失,亦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对于损失金额,经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认,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市政设施是政府为老百姓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常见的有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地下管道、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若因侵权行为造成市政设施毁损,需要承担侵权损坏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