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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法院:同居生两娃但未领证,孩子将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3-08-04 10:44:24 打印 字号: | |

“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两人相恋,有的举案齐眉长相厮守,有的琴瑟不和分道扬镳,不是每段感情最后都能修成正果,若男女恋爱同居生娃而未领证,后又分手,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近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

案情简况

钱某某和张某某于2012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长达五年之久,且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201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结束同居关系。两个孩子将何去何从?双方协商未果,钱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嵩明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派了家事纠纷特邀调解员谢留英对案件进行调解。

第一步,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聊家常,倾听双方诉求,了解双方生活状况,拉近彼此的距离,让当事人对立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用理性的思维来看待问题,而不是被情绪左右大脑。

第二步,气氛逐渐缓和,调解员从责任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进一步展开交谈:“虽然你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始终都是孩子的父母。两个孩子都还小,应该有更好的成长环境,现在你们决定分开了,应当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友好协商解决办法……”听完后,双方逐渐有了和解的意愿。

第三步,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列出相关法律规定,围绕两人现实情况,用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为当事人解答疑惑,消解双方心中的怨气。

经过一番循序渐进的调解,原、被告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非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随其生活;次女由被告抚养,随其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互有探视权。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虽然以后不在一起生活了,但永远是两个孩子父母,一定会给足两个孩子应有的父爱母爱。至此,一起非婚生子的抚养权纠纷在调解员的温情耐心调解下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此后一别两宽,切莫忘稚子欢颜。一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的结束,并非从此鸡犬之声不闻、老死不相往来,因爱而临人间的孩子,并不因父母的分开而断绝血浓于水的至亲联系,孩子渴望父母之疼爱,比之于鱼儿渴求畅游于水中更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当一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解除,父母依然对子女负有教育抚养的责任和义务。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来源:嵩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