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撞了隔离栏,隔离栏掉了,我开车跑了,后续他人发生事故要我负责?
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司机小吴(化名)开着车在路上行驶,因为疏忽大意撞上路中隔离绿篱及金属护栏,导致金属护栏和树木损坏散落在机动车道内。
随后,小吴下车检查,心想“就是撞了护栏,应该没事”。看着四周漆黑一片,也没有车辆经过,小吴心存侥幸驾驶受损肇事车辆从事故现场逃逸,未保护现场也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久后,小王(化名)驾驶车辆行驶到该路段,由于天黑并没有看见前方散落的障碍物,便径直开了过去,车体底盘与散落的护栏树木发生擦压。
“咔嚓”一声,小王心一紧,赶紧下车查看受损情况,并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也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随后,小李(化名)经过该路段,发现车道内停留的车辆及散落一地的障碍物,考虑到会影响后续的车辆行驶,小李便主动进行清理。
不久后,小于(化名)驾车而来,可由于夜深天色暗沉,并没有及时发现停在车道内的车辆及一旁清除障碍物的小李,避让不及的小于撞上了车辆和小李,导致小李受伤严重,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小李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小李的死亡对小李父母造成很大的打击,小李父母多次找小吴等相关人员及其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商议赔偿事宜,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遂小李父母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0余万元。
本是小事故最后却演变成了车损人亡的大灾难这起“连环”交通事故中谁该为此买单?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各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小李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存在异议。
小吴认为,自己并没有肇事逃逸,只是因为天黑没有看清是否撞坏了护栏,所以才驾车离开。
小王则认为,并不是自己驾车撞上小李,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李的父母却认为,因为各方的失误,导致车祸发生造成小李死亡,给自己造成沉痛的伤害,各被告理应进行相关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小李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酌情确定小吴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王和被告小于分别承担25%的赔偿责任,应向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其他损失费用。
由于小吴和小于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事故,因此两人所承担的赔偿部分分别由其雇主公司承担,且被告三人驾驶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小吴和小王的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保险,本次事故的发生也都在保险期内,故原告的损失因先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但小吴构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本案中商业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小吴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进行了加黑加粗标注,其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小李父母各项费用89万余元。
现判决已生效,各被告均已履行赔偿义务,小李父母也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法官提醒
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不确定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停车查看;确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尽快正确设置警告标志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案,不能心存侥幸,“一逃了之”,否则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事故,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些都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驾驶人是否有责无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