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507号
郭宝辉、陈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佳昱诉被告郭宝辉、陈凤英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坐落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高屋牧云溪谷花园二期2幢14层01号房屋为被告郭宝辉、陈凤英共同所有,被告郭宝辉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金额916675元(房屋面积99.1㎡×市场均价18500元×50%)。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宝辉、陈凤英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