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为民、陈春蕊: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为民、陈春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志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王志春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