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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锦旗啦!嵩明法院这个案例释明什么是“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9:51:20 打印 字号: | |

一起合同纠纷中

法官收到了当事人感谢的锦旗

上面赫然写着“心系百姓,执法公正”

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故事

饮品经销商催要商品相关费用无果

无奈状告区域主管及饮品公司

黄某系某饮品公司嵩明辖区的饮品经销商。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黄某在嵩明县辖区为某饮品公司销售饮品,销售中,黄某为某饮品公司垫付了嵩明市场饮品陈列费用和盖子兑奖等费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刘某系某饮品公司嵩明县主管。2023年3月,黄某和刘某进行新老经销商交接工作及对账,双方确认黄某为某饮品公司垫付所有费用合计33139.41元,刘某也在该对账单上确认签字。

上述费用经黄某几次催要无果,遂将刘某及某饮品公司诉至嵩明法院。

庭审中,被告刘某认可对账单,但其认为此系职务行为,同时称原告与其他经销商尚有债务未结清,应当等原告与其他经销商结清债务才给付款项。被告某饮品公司则认为按公司规定,欠原告的款项应用货物补抵给原告,而非用现金偿还原告。

嵩明法院认为,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合同,只有被告刘某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庭审中二被告对该账单均予以认可。刘某系某饮品公司嵩明县主管,其签字行为系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某饮品公司承担。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饮品公司支付款项33139.41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刘某是职务行为的辩称,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某饮品公司以物抵款的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由某饮品公司支付款项支付该款项。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事后,为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原告向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


看到这的小伙伴们可能很疑惑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繁杂的事务让“事必躬亲”变得不太现实,所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代理行为,请某些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者有时间精力的人,依照委托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综上,表见代理有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4.相对人应属于善意且无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若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则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另外,在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

 
来源:嵩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