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2月至5月期间,周某某使用微信聊天软件伪装成女性,通过微信软件“附近的人”等功能,添加了冯某某,后使用虚构的女性身份跟冯某某以相处男女朋友为由,多次以家中父母生病、自己生病等理由向冯某某讨要钱财,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帐、红包等功能向被告人微信转入115582.08元。后周某某事发被查。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手机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给我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在生活中,应当注意防范别有用心之人通过平时常用的聊天软件进行诈骗,天上不会掉馅饼,尤其涉及转账时,更是要注意防范,防止上当受骗。对于实施诈骗人员,等待他的当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