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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人肇事,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7-25 14:38:10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将自己的车出借给他人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车主关心如果车辆的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的自己要承担责任吗?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21年8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保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撞,致保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保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后保某与张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保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是李某所有,便将张某和李某共同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车主一般无须承担责任,车主仅在有过错的时候应承担责任。那什么情况下车主有过错呢?本案虽然是非机动车的事故,但也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事故出台过的司法解释,在这些情况下车主要承担责任:

1.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实李某为肇事电动车车主的事实,也未举证证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存在过错,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此次事故所受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西山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