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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到五华法院旁听庭审,一堂“零距离”的法治课
  发布时间:2023-07-31 14:21: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一行17人到庭旁听。

主审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危险驾驶罪设立的背景和所保护的法益等对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到庭旁听人员进行了释法说理,讲解了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缓刑的执行方式、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违反后要承担的后果,提醒告诫大家自觉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勿要踩踏法律红线。

旁听人员听后一致表示,在今后一定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筑牢驾驶安全防线,坚持“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驾驶理念,坚持规范行车,确保平安回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21mg/100ml (乙醇/血)。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最终,综合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五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3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42. 37mg/100ml (乙醇/血)。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赔偿事故相对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等情节,五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法官温馨提示

醉酒后的人往往处在亢奋状态,容易掉入“轻信自己能行”的陷阱,殊不知此时自身的控制能力已经严重下降,如果路途遇到需要发挥应变能力的状况,就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最终的结果不仅是自身受到刑事处罚或是生命健康受损,也同时让家人担惊受怕及牵连无辜路人,所以,且不论酒后驾驶是否一定会被查处,单是造成事故的风险,大家也应当自觉抵制酒后驾驶行为。

 
来源:五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