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不仅要有把案子“结出去”的责任,更要有“定分止争”的追求。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原告郑某和被告郭某系邻居,两户之间原有一条宽度1.3米的窄巷用作排水,后郑某与郭某先后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郭某修建房屋过程中欲占用部分属于排水沟的地块,郑某不同意并予以制止,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郭某在调解协议中保证修建后两户中间排水沟距离不小于1.3米。后郑某认为郭某未按协议履行,修建后两户之间的排水沟距离不足1.3米,遂诉至呈贡法院。
该案件并不复杂,经查看现场并实地测量,现两户之间的距离为前宽后窄,呈梯形,宽处有1.5米,窄处仅有0.9米,与当初签订的协议不符。
但郭某认为根据双方的宅基地图纸,其并未占用公共部分。经我对本案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一一释明后,被告郭某同意进行整改。但对法院主持的调解,原告郑某认为被告郭某言而无信,已有先例,即便法官耐心劝说,依旧坚决要求法官依法判决,双方言语间持续发生冲突。
考虑到两家作为邻居,已经相处数十年,今后还将继续相处下去,判决处理可能导致双方关系继续僵化,并可能引发其他矛盾纠纷。我耐心劝说,并分别与原被告谈话,站在他们的立场分析本案实际情况,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本案虽小,却关系两户人家三代人之间的相处,也影响着他们往后几十年的生活。本次案件的解决,更是让我确信,法官的每一个决定,对于案件当事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今后,我也将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以实现案结事了作为追求方向。(撰稿:李瑜萍,呈贡法院民一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