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8608号
谭亮: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8608号上诉人陈福秀与被上诉人刘仲毅和原审被告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8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19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仲毅偿还借款本金359923元;并支付以299923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及以6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19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190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刘仲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68元,由谭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68元,由刘仲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