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两人混用银行卡是常见的事情。离婚后,前夫仍使用前妻的银行卡收取借款,前妻是否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许某与董某原本是夫妻。2018年3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9年12月,许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指定将该款项转至前妻董某的银行账户。
后来,许某无法偿还借款,朱某将许某与董某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
朱某认为,30万转到了前妻董某的银行账户,作为银行账户所有人,董某知晓这30万借款到账,并且收到借款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对借款行为是明知、默认的。所以董某应该和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而董某则表示,自己从不知晓许某向朱某借款这件事,更不知道有这么一个银行账户的存在,也没有使用过该笔借款,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许某偿还朱某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借贷的合意,并实际交付借款。
许某向朱某借款,发生在其与董某离婚之后。董某银行账户收到朱某出借的款项系朱某受许某指示交付借款行为的结果。董某与朱某从未就案涉借款事宜达成合意,即使董某知晓并且其银行账户收到借款,也不能以此认定双方达成相应款项借贷的合意,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综上,朱某主张让董某和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董某无需向朱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银行卡作为个人的重要资产工具,不要互相混用,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牵连入巨额债务,产生纠纷。更不能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