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可儿子撞伤亲爹却并不常见。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父子关系)时,是否会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的一天,家住安宁市某村的小何(31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村内某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左转弯,遇到父亲老何(58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路段右转弯时,避让过程中不慎将老何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何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老何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何被送往昆钢医院共计治疗30天,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何伤残等级为七级,尚需后期治疗费50000元。
因小何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认为小何及老何可能存在骗保行为,便拒绝赔偿。
后来,老何将小何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宁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
最终,经过认定,老何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487864.33元。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由小何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老何1810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老何306864.33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何因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因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父子关系)而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因其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认为小何及老何可能存在骗保行为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小何及老何骗保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并未采信保险公司的该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寄语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在排除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及不存在其他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如恶意骗保),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不因主体存在特殊关系(如夫妻之间的家暴造成人身损害)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