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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支付货款?“合同相对性”原则说了算
  发布时间:2023-07-07 16:57:33 打印 字号: | |

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

其辩称应该再追加四名被告

法院会采信他的说法吗?

货款到底该由谁来支付?


案情简况

彭某某系泡沫箱、冰瓶等包装材料的供应商。2022年7月,彭某某与郎某某就泡沫包装箱事宜签订了《购销协议》,合同对供货期限、款项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2023年,双方结算后确认郎某某仍欠彭某某78862元货款未支付。此外,另有两笔款项因郎某某的失误,导致款项没有实际支付到彭某某账户,故郎某某实际欠彭某某货款198062元。经多次催讨前述欠款无果,彭某某将郎某某诉至嵩明法院。


审理情况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另外四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五人对蔬菜销售公司共同经营和管理,所以原告未收到货款应该向该公司主张,而不是向被告主张,并要求追加其余四个合伙人及蔬菜销售公司为被告。

经查明,与原告签订《购销协议》的仅是被告个人,并无蔬菜销售公司签章或是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授权被告与原告签订购销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系双方所签《购销协议》的当事人,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款项。对被告要求追加其余四个合伙人及共同经营管理的蔬菜销售公司为被告的意见,因双方购销协议系由被告个人与原告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不予采信。故嵩明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


何为“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合同权利以及要求承担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一份合同订立和生效需要签订合同的各方达成合意,书面合同还需要各方盖章签字。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人都应当仔细研究合同中的制式内容,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开展经济活动。


 

来源:嵩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