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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发侮辱视频,安宁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3-07-07 11:21:29 打印 字号: | |

互联网是法外之地?NO!

发表不当言论

偷拍他人的侮辱视频

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邹某某和女友黄某某到一家台球俱乐部内打台球,在准备结账时,黄某某因之前的工作问题与台球俱乐部老板吴某某发生争执。邹某某见状上前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并用手机拍摄吴某某躺在地上的视频,还边拍边配“解说”:“这里躺了一条死狗一条疯狗”。

随后,邹某某将这条视频发到了一个有229人的微信群里。不仅被打,还被这般侮辱!吴某某气愤之下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微信群内发布向吴某某赔礼道歉的信息(道歉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院核准),道歉信息发布后一周内不能删除。如邹某某不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邹某某负担。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受害人名誉权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本案中,邹某某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视频,带有侮辱性语言,贬低吴某某人格,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吴某某个人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可以认定存在损害事实、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侵害了吴某某的名誉和人格,构成了对吴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邹某某的行为失当,应当向吴某某赔礼道歉,但范围限于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即邹某某发布视频的微信群。

另,邹某某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善良风俗的道德标准,但吴某某受到影响的范围有限,吴某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邹某某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邹某某的行为给其精神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于吴某某主张的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空间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我们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若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每个公民应当树立积极健康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有序的网络环境!

 
来源:安宁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