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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酒”言欢,祸起萧墙
  发布时间:2023-06-30 10:09:33 打印 字号: | |

“来而不往非礼也”,是乡土中国礼尚往来的朴素观念。酒文化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朋友聚会,难免会喝酒助兴,你来我往之间,往往忽略了酒精对人体的作用,饮酒者一旦发生意外,同桌饮酒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的一天,90后小陈驾车帮朋友小秦拉东西,两人便邀约一起喝酒,还约了同为90后小武、小李、小陆共计五人到小秦家喝酒。五人饮酒至凌晨后,小陈因与小陆发生争执要离开,小秦进行劝阻但未奏效,小陈离开后发现未携带车钥匙并联系小秦,小秦将车钥匙送下楼并要求小陈上楼休息,但遭到了拒绝。小秦便回家继续与其他三人饮酒,四人饮酒至凌晨4时才各自返回家中。

当天凌晨02时54分许,小陈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陈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将一起饮酒的小秦、小武、小李、小陆等四人诉至安宁法院,要求四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对于小陈的死亡,小陈本人承担70%的责任,小秦承担10%的责任,小陆承担10%的责任,小武承担5%的责任,小李承担5%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首先,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所禁止的,也应当明知饮酒后驾车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对其死亡结果应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其人身处于安全的状态下。小秦等四人与小陈共同饮酒,明知小陈已处于醉酒状态,仍放任其独自离开,应对小陈死亡的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小秦作为本次饮酒的组织者,在小陈醉酒后独自离开以及可能将要进行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时,未进行有效劝阻;同时小陆因与小陈发生争执,明知小陈处于醉酒状态,还要执意离开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有效劝阻,故小秦、小陆承担的侵权责任应高于小武、小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酝酿的毒汁。饮酒过程中,要做到不劝酒、不罚酒、不贪杯;对于同桌饮酒者,要尽到积极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使同饮者的人身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避免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发生。


 
来源:安宁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