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李某与张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入赘),由于当时未到法定年龄,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共同生育女儿张李某。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双方非婚生女儿张李某归李某抚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所生女儿由李某抚养随其生活,张某对女儿享有探视权。2.由张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所生育女儿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原告要求非婚生女儿归其抚养,由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