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
许多人选择到河边、水库
池塘、亲水平台
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
如不幸发生意外
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案情回顾
2021年寒假,马某等4名小学生(案发是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伴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座小水库玩耍。其间,发现水库管理人董某某日常使用的小船未上锁,他们无视警示标示牌,使用该小船划到水库中,因4名学生超出了小船的承载能力,小船在水库中央沉没。马某等人陆续落水,马某因此死亡。事发后,马某的父母将董某某、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小组、其余3名学生以及监护人一同诉至安宁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由原告承担责任30%,被告承担70%。其中,董某某承担70%责任中的75%;被告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共同承担10%;3名被告学生监护人各承担5%。
裁判理由本案中,马某某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马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马某某到水库区域玩耍行为未及时制止,无视事发水库周围的警示标志,对其在水库区域玩耍的行为采取轻信、放任的态度,是导致马某某落水溺亡的直接原因。对此,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马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尽管马某某溺水死亡属于意外,被告3名学生作为马某某的同伴,虽在主观上对马某某的死亡没有故意及过失,但3人到事发水库水域玩耍的行为存在一定危险性,应对4人将船划进水库的涉险行为危险性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马某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分担责任。而本案中,3名当事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人的监护人也应当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水库区域玩耍有一定程度危险性。在未成年子女放假期间,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辖区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事发水库的管理人和受益人,负有对水库的管理及监管责任,作为水库的发包方和受益方,通过承包管理合同,在对其发包的水库涉及的安全事项以专门条款作了明确约定前提下,并未依照水库承包管理合同约定,督促承包方董某某落实相应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董某某自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承包了水库,长期用于水产养殖使用,其虽在水库周围设置了警示标示牌,但落实《水库承包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加之事发当日其外出游玩不在事发现场,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无法重来。孩子在放假期间,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了孩子的安全健康自觉承担起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增强孩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孩子健康安全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