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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旁听庭审“敲警钟”,庭审现场也是普法课堂
  发布时间:2023-06-27 15:09:23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宣传毒品危害,营造全社会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官渡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胡某贩卖毒品一案,并邀请吴井路社区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旁听庭审。

2023年2月,吸毒人员胡某成、陈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介绍被告人胡某购买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杨某某人民币800元,后杨某某向胡某支付现金300元,收到“毒资”后,胡某将14颗毒品可疑物交给胡某成。之后,胡某成、陈某某二人将毒品可疑物带至杨某某住处吸食。经侦查机关侦查,在胡某成处查获吸食剩下的毒品可疑物10颗,经称量净重1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

该毒品案件的公开审理,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教育效果,营造了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有效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与参与禁毒的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官渡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