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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法院两个典型案例,警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
  发布时间:2023-06-27 15:00: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在严厉惩处和有效治理下,传统毒品案件逐年下降,但制造新型合成毒品、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的案件却呈上升趋势。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叠加共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等局面已然形成。

盘龙法院梳理了近年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甄选出2件案例,以案为鉴,提高人民群众辨别、抵御毒品的能力,谨防坠入毒品深渊。

案例一

成为毒品“黄牛”为他人介绍毒品来源不算犯罪?

错!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掌握的毒品来源渠道,趁机做起毒品“黄牛”生意,为吸毒者提供毒品来源,从而赚取差价。2022年10月,李某某在一次交易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涉案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涉案毒品可疑物净重528.96克。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法官说法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主要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在贩毒者与购毒者均未查获情况下,应准确认定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者与各自上家的犯意联络、主观犯罪目的,以及在毒品交易中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地位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

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二

售卖新型毒品既隐蔽又不容易识破?

错!

对新型毒品打击力度同样不减分毫!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人尹某某、张某、吕某某等人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整类列管,仍多次通过美团跑腿送货的方式,在昆明市多个小区向不同人售卖毒品“烟丝”(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并牟利。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

法官说法

随着国家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传统毒品获取难度也日益增加,不法分子转移目光,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

2021年3月15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合成大麻素被列管后,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成分的物质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新型毒品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合成的毒品,与传统毒品相比,以合成大麻素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往往具有更强的抑制、兴奋、致幻等作用,极易导致暴力犯罪、自伤行为的发生。新型毒品种类繁多,常常假借虚假包装,伪装成新兴产品,借以迷惑公众,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严重破坏了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巨大。

 
来源:盘龙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