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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签成也要赔偿?——违背诚实信用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25 14:46:50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租赁商铺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因商铺清退,双方缔约失败后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你考虑过吗?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蔡某某欲承租某农贸市场1号商铺,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商铺具有经营使用权,杨某某系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12月9日,杨某某向蔡某某出具《情况说明》,告知某农贸市场1号商铺现由案外人在经营使用,拟出租给蔡某某使用,并要求蔡某某提前支付2022至2023年租金30万元,由杨某某负责将某农贸市场1号商铺现经营户清退,如清退不成,则于2022年5月前退还租金。

同日,蔡某某支付了租金。但截至2022年5月,杨某某仍未将某农贸市场1号商铺清退交付蔡某某使用,双方缔约失败,杨某某仅于2022年9月退还蔡某某5万元。蔡某某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安宁法院,要求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杨某某承担退还剩余租金及占用利息的责任。

 

安宁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蔡某某赔偿预付租金25万元,同时支付以预付租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2021年12月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磋商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被告杨某某未依约督促原租户退租清场,导致原告蔡某某支付租金后无法取得案涉商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使原告蔡某某信赖利益受损,被告杨某某缔约过失责任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返还原告蔡某某预付租金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官后语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最终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欲督促合同双方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过失相抵的原则,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力求恢复到合同未曾发生时得状态,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以及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但不能超出合同履行利益。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租房合同订立之前一定要确认房屋权属状态以及各方签约人的代表权限积极作为促进契约的订立

 
来源:安宁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