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富民县人民法院深入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枫桥经验”与普法强基补短板深度融和。
富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理周某某与李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官审查案件后获知原、被告系同村乡民,庭前征求双方意见,原告表示不愿意调解,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庭审,法官判决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70%的主要责任即43,519元。宣判后,法官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疑问,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其解答了裁判理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疑惑。当事人表示答疑解惑不仅打消了心中的疑虑,而且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确表示息诉服判。然后法官又向被告说明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6月12日,法官接到被告家属电话,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将赔偿款赔付给原告。
从案件初期的情绪激动到宣判后的心平气和,富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通过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不仅拓宽了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渠道,缓和双方对抗情绪,有效解决当事人疑惑,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达到审判执行相结合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