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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套路”(三):售后返租骗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11:38:34 打印 字号: | |

“听说购买不动产返租是个不错的理财路子。”

“对啊,名下即可拥有不动产,还能实现其使用价值,一举两得!”

 

温馨提示

售后返租是否均可行?

 

【情景再现】

情景一: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云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云南某商场管理公司、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实现筹集资金的目的,经被告人周某决定,通过中介公司以及媒体以“金某”等名目公开广泛宣传,采用“售后返租”的方式公开销售某某国际一期、二期以及三期物业使用权,通过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情景二:2018年,被告人李某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售后返租并高价回购的方式公开销售某寺某宫功德会福位,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委托转让协议》《捐赠回向协议》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集资。

 

【法官提醒】

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不动产(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不动产(房屋)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涉嫌违反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售后返租”方法非法集资的,则涉嫌违反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盘龙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