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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送修人拒付维修费,车主联系不上,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6-14 21:13:03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29、30日提供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个银行账户给他人转移资金,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合计435847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8起,涉案资金128726元,本人非法获利1200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说法

银行卡是社会生活中经济往来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不免被违法犯罪分子用来为赃款转移、提供支付结算等,不少银行持卡人为了蝇头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成为实施网络犯罪的帮助者,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此类帮助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回归本案,获利1200元,却受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犯罪成本和非法获益相差甚大。警惕大家,名下银行卡仅限自己合法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西山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