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喻某自2018年起进入某幼儿园工作,双方签订了《临聘人员劳务协议》,协议对期限、岗位、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的支付、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于次年协议到期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22年,喻某向劳动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喻某主张在前述劳务协议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幼儿园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幼儿园则抗辩称双方在该期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即便成立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也已经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本案劳务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根据协议内容,可知双方实质上具有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同时幼儿园对喻某进行考核管理,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而本案中,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的时效显然已经过,因此幼儿园提出的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
法官释法
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劳务关系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就涉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问题,其关键在于判断双方合意、法律地位,以及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综合全案因素予以认定。
最后,提请劳动者注意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本质上属于惩罚性措施,不属于劳动报酬,其目的在于监督用人单位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期仲裁时效,该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劳动者若要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在前述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或申请仲裁,否则会因用人单位提出时效的抗辩而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七)款第4项:“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