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166号
李凤芝、张莲飞、昆明市兰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长伍诉被告李凤芝,第三人张莲飞、昆明市兰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肖长伍诉讼请求:1.请求终止对昆明市日新商业区53幢四单元502号(房产证号:昆政房官字第9501598号)房屋的强制执行。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标的价值:400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