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林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的案件。2月19日,原告田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何某某购买了一只价款为3000元的拿破仑矮脚公猫。原告田某将3000元价款和475元运费支付给了被告何某某。2月26日,原告田某收到被告何某某邮寄交付的猫后,发现与双方约定的猫在样貌、品相等方面不一致,经与被告何某某协商退款退货未果,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石林法院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何某某释法析理,告知其利害关系,最后,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及运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猫归原告饲养。
案例解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者交付的商品,应当符合双方约定,否则,应承担退还货款、运费并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活体猫时,所交付的猫与约定的猫大相径庭。被告自知理亏,除了退还货款、运费外,同意将寄送给原告的猫归由原告饲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应当在正规平台上进行交易,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难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