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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法院2件案例入选云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4:34:22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

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公众通报

云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

并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昆明法院2件案例入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为其股东。该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某纸业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至239.1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等情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行为向某纸业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某纸业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等人对某纸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纸业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向金沙江螳螂川河道直接排放生产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黄某海、李某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致公司责任财产流失,无法清偿其环境侵权之债务,严重损害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某纸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000元;二、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三、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四、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五、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六、被告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某纸业公司负担的第四、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却也是一柄双刃剑——在为创业者提供保护伞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舞弊者的护身符。公司一旦因股东的违法行为负担高额债务,股东便有可能借此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全身而退,导致法院的裁判结果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特别是在涉及公司的重大环境侵权案件中,最终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只能由社会公众买单。本案中,某纸业公司长期向水体中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触犯环境污染罪,依法应追究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该公司行为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高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并借此转移了公司的财产,致使该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刺破公司面纱”——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足额赔偿。本案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并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宗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内部治理,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同时,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典型案例,有力回应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贡献了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红毁林种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高某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对门山冲”“舍波交界”“杀人洼子”“小板桥交界”等地块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人参果等农作物。经鉴定,高某红共非法占用林地合计22.572亩,其中:防护林20.582亩,用材林1.990亩。案发后,高某红投案自首。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某红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确定高某红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植被需要资金40728.90元。

裁判结果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到5亩以上,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高某红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某红亦对其无异议。遂判决:一、高某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由高某红于2023年5月至6月份内按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方案规定,对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非法占用的22.572亩林地自行恢复植被;若期限内未能按该方案规定恢复植被,则承担恢复植被所需资金40728.9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非法侵占周边林地,毁林种地,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案被告人亦是擅自改“林”为“地”,破坏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防护林,同时也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来源:云南高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