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3935号
马习珍: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3935号上诉人杨玲与被上诉人马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25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马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杨玲借款25570元;三、驳回杨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8元,由杨玲负担50元,由马习珍负担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由杨玲负担50元,由马习珍负担4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