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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云01民终3952号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1 16:58:0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3952

 

张卫平、范秀桃: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3952号上诉人陆弈井、朱勇与被上诉人张译文、张晋豪、张卫平、范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23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张卫平、被告范秀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偿还原告张译文、张晋豪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233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原告张译文、原告张晋豪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有权对被告陆弈井抵押的,位于昆明市呈贡天水嘉园24幢2单元2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呈贡字第201205291号)实现抵押权;”三、被上诉人张译文、原告张晋豪在借款本金100万元范围内,有权对上诉人陆弈井、朱勇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即有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天水嘉园24幢2单元2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呈贡字第20120529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上诉人陆弈井、朱勇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张译文、张晋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76元,由张卫平、范秀桃负担13176元,由陆弈井、朱勇负担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76元,由张译文、张晋豪负担6276元,由陆弈井负担6900元,由张卫平、范秀桃负担6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