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3949号
张卫平、范秀桃: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3949号上诉人陆弈井与被上诉人张译文、张晋豪、张卫平、范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23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张卫平、被告范秀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偿还原告张译文、张晋豪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23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原告张译文、原告张晋豪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有权对被告陆弈井抵押的,位于昆明市白塔路131号云南汇都国际B座单元一层商铺C10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27308号)实现抵押权;”三、被上诉人张译文、原告张晋豪在借款本金150万元范围内,有权对上诉人陆弈井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即有对位于昆明市白塔路131号云南汇都国际B座单元一层商铺C10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27308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上诉人陆弈井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张译文、张晋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168元,由张卫平、范秀桃负担18018元,由陆弈井负担9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8元,由张译文、张晋豪负担8868元,由陆弈井负担9150元,由张卫平、范秀桃负担9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