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3931号
姜建锋:
本院受理上诉人文训保与被上诉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1414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文训保劳务费58200元;三、驳回文训保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被上诉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09元及由上诉人文训保负担12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被上诉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09元及由上诉人文训保负担1209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其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上诉人文训保)。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