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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庭审时撒谎?官渡法院:罚款!
  发布时间:2023-03-23 10:58: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5000元“罚单”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刘某诉称,被告高某向其合计借款20余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后被告迟迟未偿还借款,甚至还拉黑原告。

案件受理后,法院运用所有方式均未能联系到被告,只能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而庭审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自借款以来从未偿还过任何欠款。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承办法官在审查其电子数据载体、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存在多笔相互的转账往来,被告也曾多次向原告转账。经法官再三询问,原告才勉强承认被告偿还过5万元。而对于被告其他转账记录,如2019年3月21日两笔合计3.8万元的转账,其仍矢口否认,不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本案中,原告故意隐瞒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的事实,后经法官多次询问依然仅陈述于己有利的内容,隐瞒其他事实,经其省略加工后陈述的事实无法完全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进而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判,这不仅扰乱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官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5000元。

最终原告为非法目的而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而且还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高额的账单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普法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将该法条调整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官渡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