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01民初5546号
潘艳丽: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民初5546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1)云01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潘艳丽负担人民币550元。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