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01民初4275号
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恒和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了(2021)云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云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审第三人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68,728,94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战胜费9,770,964.3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近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