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民终13022号
易勇: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民终13022号上诉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忠明、易勇、湖南安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民终13022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19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湖南安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中明支付劳务费140400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1977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湖南安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郭中明劳务费1404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郭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郭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078元,由郭中明负担2195元,由湖南安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68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8元,由郭中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