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民终5878号
苏萍: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民终5878号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上诉人苏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民终5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169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1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16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欠信用卡本金11355.3元,利息1112.29元,手续费110.56元,管理类费用70元,并支付上述欠款本金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为“一、被告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截至2021年5月25日,所欠信用卡本金11355.3元,利息1112.29元,手续费110.56元,管理类费用7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52.21元以及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上诉人苏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上诉人苏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