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民终9515号
保文和: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民终9515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保文和、代自芬、熊桂勤和熊桂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民终9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19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代自芬、熊桂勤、熊桂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费用60604.28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194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保文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费用7906.42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费用83000元。”三、由被上诉人保文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费用17906.42元;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费用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保文和承担224元,由代自芬、熊桂勤、熊桂莲负担133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17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保文和承担(此款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保文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二审多缴的案件受理费1825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