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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故事】买房过户时被告知系危房,五华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8-09 09:30:09 打印 字号: | |

贷款买入的二手房在过户时被告知为危房,该怎么办?日前,五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因要给小孩迁户口上小学,原告刘某看中了被告陈某名下坐落于五华区黑林铺前街的一套房屋,双方遂协商购房事宜。

2020年12月6日,刘某向陈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12月13日,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刘某支付了购房款18万元,余款21万元贷款支付。12月底,双方依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21年1月13日,在办理户口迁入的过程中,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海源派出所户籍民警告知刘某,所迁房屋为“危房”,不能迁入户口。1月31日,刘某就解除合同事宜与陈某协商,但陈某拒绝解除合同。

刘某认为,陈某明知房屋属于危房,但在交易过程中隐瞒该事实,导致刘某购买了不能入住、不能迁入户口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的危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法院遂决定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主体结构问题各执一词,法院依照原告申请启动了鉴定程序。

2021年11月29日,由专业公司出具的房屋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9.1.2条规定,本鉴定单元综合评级为Dsu级。即该房屋建筑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1)为保证房屋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建议对其进行拆除;(2)若拆除受限,应立即对Dsu房屋进行抗震加固处理;(3)在拆除或加固前,应加强房屋结构的日常检查、检测等。

据此,五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明显不能满足正常的居住使用需求,原告刘某作为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明显不能实现,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故对于被告陈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其要求继续支付购房尾款的诉请系基于合同继续履行所提出,亦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在合同解除后,被告陈某应退还原告刘某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交易损失20114.75元【契税3904.76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95.24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92.85元、城市维护建筑税(市区)683.33元、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904.76元、增值税(销售不动产)9523.81元、不动产登记费80元、公证费1230元、直通车费300元】。另外,鉴定费4万元系原告刘某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陈某负担。

本案经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危房即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的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关于房屋的鉴定标准一共有A、B、C、D四个等级。涉及危房的为C、D级,C级是局部建筑主体结构不合格,需要大修大补,D级是整个建筑主体结构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必须强制拆除。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要是指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质量标准,从而影响买受人基本的居住或者使用需要。对此,应从广义上理解,因为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既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部分。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必须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出卖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出卖人无法交付,例如因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从而使出卖人无法交付房屋。二是交付后检验不合格,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下,表明买受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来源:五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