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变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以来安宁法院首例在诉讼中成功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情况
原告系广东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在其市场巡查时发现被告晋宁某五金经营部存在大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承认存在侵权行为。经安宁法院审查,被告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行为;同时,被告不能举证其合法来源抗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赔情形。而原告既未举证证实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实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据此,承办法官郭文坤在庭审过程中,结合本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原告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以及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案件事实,向双方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并提供了法定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双方当事人围绕法院提供的参考意见,很快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一、晋宁某五金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由晋宁某五金经营部赔偿广东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3万元。3万元款项已当庭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安宁法院集中管辖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安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充分贯彻“一站式多元解纷”理念,通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等方式,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辖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