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处理完手中的事情还未顾得上歇息,眼看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临近,寻甸法院金所法庭龙正勇法官一行三人便匆忙驱车前往羊街镇某某村委会,见证一起恢复坟地原状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当场致歉过程。
自家承包地冒出新坟
今年3月,被告司某到自家承包地查看时,发现地里多出了一座新墓而自己竟全然不知,经过打听才得知是某村李某父亲的坟墓。司某非常气愤,随即在坟墓前挖了一个长约4米、宽2米、深1米的土坑,并在里面倾倒了牛粪和烂菜叶等污秽杂物。
4月,李某上坟时发现了父亲坟前的深坑,经与司某沟通协商未果,遂将该起纠纷诉至寻甸法院请求解决。
承办法官经向羊街司法所和当地村委会了解得知,该案的实质是当地群众传统观念(家族坟堂有权不断扩张)与当下公民、组织的权益法定之间的冲突问题,案件如何处理,事关羊街群众以后如何看待此类纠纷的是非曲直及采取何种解决方式,案件的处理结果,势必对当地群众的该类传统伦理观念和法治认知产生指引作用,进而影响当地群众的民情风俗与和谐稳定。鉴于此,承办法官接案后很快就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配合勘察并接受询问,进一步了解案情,随后通知双方按时到金所法庭开庭审理。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时,承办法官重点申明了公民、组织的权益法定理念,指出依据司某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司某是案涉争议地块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案涉争议地块享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和干涉的权利,李某未经司某同意擅自将自己父亲的坟墓安置在司某的承包地里,是为无理,当地传统的家族坟堂可无限扩张观念及“以坟占地、以坟占山”行为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和法治要求,必须予以革除,但鉴于我国传统的善风民俗和孝道传承,李某的父亲既已入土为安,可不再迁葬,但建议李某对司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李某父亲的坟墓不再迁葬;
二是司某在一周内将所挖土坑自行填平,在李某父亲的坟前留出1米距离的面积给李某用于祭扫;
三是李某用自己约52平方米的土地与司某调换坟墓所占面积,并一次性补偿司某8000元;
四是李某应司某要求,由法庭见证到当地村委会向司某当场赔礼道歉。
几天后,司某致电请求金所法庭派人到当地村委会为纠纷双方见证道歉过程,遂出现了承办法官一行匆忙驱车前往羊街的一幕。当天下午,在羊街镇某某村委会,李某向司某当场宣读了道歉书,司某当众表示接受李某的道歉,并当场向法庭工作人员表达诚挚谢意,盛赞承办法官是人民的好法官。
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也达到了法官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办好一案,教育一片,引导羊街群众明法识理,认识到“以坟占地、以坟占山”观念的落后性和违法性,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以法治思维来维护当地的传统美德和善风民俗,树立清风正气,共建友好和谐的新羊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