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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你我同行 共建平安云南】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走账”,后果很严重!
作者:刑三庭  发布时间:2022-05-05 15:02:36 打印 字号: | |

有偿租用银行卡、电话卡、帮别人支付结算,轻轻松松“发家致富”。天底下居然有这么好的工作?馅饼不会从天降!

小心了!你有可能正在参与犯罪,再稀里糊涂或心存侥幸,等待你的将是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承接了一项特殊的业务,主要是将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按照“上家”指令通过银行账户等支付工具进行转移(俗称“走账”“跑分”等),并根据转移资金的数额、人员的层级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取报酬。

2020年12月末开始,按照王某某的指使,被告人翁某某邀约被告人翁某营、张某某参与作案,翁某营、张某某二人分别提供了各自名下的三张银行卡用于“走账”。为便于实施犯罪活动,2021年1月初,王某某等四人在福建省福鼎市成立“工作室”,由王某某教授作案软件的下载和使用并提供手机等作案工具和设备、结算报酬;由翁某某等人操作设备,利用自己名下的或者他人银行卡进行“走账”。

经查,2020年12月末至2021年1月被查获期间,上述团伙通过“走账”方式共计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共计10865420余元。经银行流水记录和案件关联查询,上述涉及“走账”的银行卡均被用于转移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资金;其中,呈贡辖区内被害人潘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中的190080元被转入该团伙成员个人账户内。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负刑事责任。最终根据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的刑罚。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各原审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它与电信诈骗有啥关系呢?通俗地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明知对方是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结算支付账户等帮助,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见的帮助形式就是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卖给犯罪团伙用于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明确的规定,该罪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