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一只野生猕猴出现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即联系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及当地派出所,上午9点30分左右,猕猴被成功抓捕。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在发现猕猴后马上对周围工作人员进行了疏散,避免惊吓到猕猴造成伤害。
“它在上面待了一会儿,大概8点10分的时候,又顺着大楼排水管道一路滑下来,跑进了一楼会议室。”昆明中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周纯说,为了防止猕猴再跑到别处,他们立刻将会议室的门窗关好,随后杨家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和法院干警一起制定了抓捕计划。
“它看起来很健康,为了避免对它造成伤害,我们选择不使用暴力或麻醉进行抓捕。”周纯说,最终法警支队和派出所民警做好防护措施,拿着网兜和笼子进入了会议室,于9点30分左右成功将“大师兄”捕获。
经初步检查,这只猕猴身上无明显外伤,健康状况良好。目前,该猕猴已被移交至昆明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不论是不是出逃猕猴,都希望这个小家伙能得到专业的保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昆明中院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不捕、不食、不送、不买野生动物,自觉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捕捉、养殖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如遇到落单或受伤的野生动物,请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随意将其带回家养殖,也不得随意放生。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我们共同的朋友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日常工作中,昆明中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治方式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筑牢根基。今后,昆明中院将继续依法履职、主动作为,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