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双方约定之下,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实际产权属于公司的房屋,离职后,房屋归属权属于谁?在一起房产纠纷中,有此遭遇的金女士最终被判决归还房屋。
案情:公司董事借款购买房屋引争议
西部智库公司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营业期限自2000年5月22日至2012年5月21日。
公司成立时由昆明惠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智公司)和香港文化传播事务所有限公司合营。2000年3月,惠智公司委派金女士等三人为拟成立的西部智库公司的董事会成员。2002年5月,香港科创公司受让了香港文化传播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的西部智库公司的股权后成为该公司股东。
2002年6月,西部智库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金鸥借款代公司购房的决议》,通过金女士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位于昆明市北京路的银海国际公寓两套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地点,房产价值为人民币1146768元。双方约定公司承担房产首期付款、每月还贷及各种税费。所有款项都以暂借形式付给金女士。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金女士,实际产权归于公司,待公司付完所有款项,金女士需将房产正式过名公司并抵消借款。
判决:争议房屋归属公司
2009年7月,西部智库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2010年3月,持有西部智库公司公章的相关人员以西部智库公司的名义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起诉金女士,要求判决涉案两套房屋权属归西部智库公司所有。
2010年4月,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争议房屋归金女士所有;金女士偿还香港科创公司诉争房屋的首付款、银行贷款本息、配套费、税费等共计767510.54元。
2017年,香港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将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金女士返还争议的两套房屋。
2018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金女士返还争议的两套房屋给云南西部智库策划有限公司。
因不服判决,金女士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以金女士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产权亦登记在金女士名下,但依据《关于金某借款代公司购房的决议》,金女士仅是代西部智库公司购房,首付款及还贷均是由公司承担,实际产权应当归于公司。
2019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决议在先归属权已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涉案房屋系第三人董事会全体董事决议以被告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应属于第三人的公司资产。
金女士因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涉案房屋,在还款过程中产生的已由被告自行支付的部分,应视为第三人向金女士的借款,金女士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解决。
裁判要旨
本案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权益受损诉讼,原告提起公司董事、高管侵权之诉,要求返还的房产系侵权之诉的标的物,在确实查明被告作为第三人的董事兼高管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且该财产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下,判决予以返还。
评选理由
本案例裁判思路清晰、论理充分,对股东权益损害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案例突破了形式审查的局限,以“举轻以明重”推定公司对财产处置必须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处置,为案件处理找到了裁判思路。这是我们广大民事法官在新时期所应具有的“穿透式”审查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