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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2020年度精品案例系列报道之十|养子不尽赡养义务 痛失“骗”来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1-03-01 14:50:33 打印 字号: | |

明确的遗嘱分配,因为两份意外的“放弃声明”而变得扑朔迷离,法庭上的亲情对峙,最终让不尽赡养义务的养子失去了靠欺骗获得的继承权……

案情:遗产继承惹争议

1988年,马某与杨某登记再婚。2011年马某死亡,三年后,杨某死亡。

二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杨某生前留下的《遗嘱》,位于昆明市顺城街新月花园的这套房产中,属于杨某的份额由其两个兄弟杨某甲、杨某乙各继承50%;杨某存款、丧葬费全部遗留给杨某甲、杨某乙,两人各继承50%;房产内的所有家具、电器中属于杨某的份额由杨某甲、杨某乙各继承50%。

由于在继承杨某遗产的过程中发生争议,2015年1月,杨某甲、杨某乙在与杨某养子丁某沟通后,被丁某告知,如果同时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况,法院不给立案。于是,杨某甲、杨某乙各出具了一份《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称自愿放弃其姐姐杨某遗产继承的权利。随后,杨某甲、杨某乙将丁某与马某的五个子女、孙辈告上法庭。

判决:《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5年4月,该案经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争议房产由马某的五个子女、孙辈共同继承所有,同时,五人支付丁某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08720元。杨某的存款2414.57元由丁某继承。

面对这份判决,杨某甲、杨某乙认为,丁某已经几十年不与养母杨某联系,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丁某用欺骗的手段诱使两人放弃继承,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巨额财产。2015年9月,杨某甲、杨某乙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于2016年9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乙、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随后,杨某甲、杨某乙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丁某让杨某甲、杨某乙出具放弃继承遗产的申明,理由是如果同时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况,法院不给立案,而法院已经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丁某向杨某甲、杨某乙隐瞒了法院已经立案的事实,杨某甲、杨某乙本意并非放弃继承。案件一审中,丁某向法院隐瞒了杨某甲、杨某乙持有遗嘱的事实,分得遗产后,也并未与杨某甲、杨某乙协商所得遗产的处理情况,杨某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丁某不享有继承权。

据此,法院判决丁某返还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人民币441935.43元,以上款项杨某甲、杨某乙各享有50%。

释法:明确财产的权属确保遗嘱效力

继承纠纷案件在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使得财富传承的价值也相应提高,加之人口老龄化及婚姻关系复杂化等因素影响,使得继承法律关系复杂化。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受理机制的改革颠覆了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大量的家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在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作为遗产的财产形态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表现形式,除了传统的有形财产外,比如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占比增加,被继承人婚姻、收养等关系变动,使得人民法院在认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继承依据等方面需要审查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该案例就存在对再婚家庭中的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关系及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同时因为遗嘱的出现还存在甄别遗嘱效力、放弃遗嘱书面声明的效力及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等问题。由于继承纠纷争议焦点零散、审查事实需要回溯的时间较久远,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时限往往比其他民事争议案件的审限更长,诉争事实能否查明及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更大,争议各方的诉讼风险较高,诉讼成本也更大。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遗产继承领域的纠纷产生,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早订立遗嘱,定分止争。要明确财产的权属,同时格外注意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的效力,以免潜藏新的争议,需要提示的是,民法典对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二是继承人恪尽扶养、赡养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若干情形,敬老孝亲是最大的美德,履行义务也不能投机取巧,尽孝不光是物质方面的付出,还包括对老人的陪伴、照料、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三是注意收集保存证据,日常照料老人的相关医疗、购物、旅游票据、单据、照片等均可作为履行赡养义务的凭证,对于继承开始前对老人传承财产的变动、增值要保留好相关协议、单证,比如分家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翻建房屋的相关资料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四是继承事实发生后,及时厘清继承关系,尽早对遗产进行分割,避免累积矛盾,争执不清。

裁判要旨

在民事诉讼中,常有当事人主张受欺骗、胁迫签订协议,但往往没有证据证实,如何依据事实与证据认定协议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本案的重点及难点,同时本案系家事类案件,对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良家风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评选理由

本案一、二审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其主要是对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是否尽到了全面审查。对该项“申明”的审查是裁判的关键。二审法院结合电话录音,对该项申明形成的时间(继承纠纷立案之后)、背景等方面进行“穿透式审查”,从而说明该项“申明”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否定该项“申明”的基础上,遗嘱合法有效,依法应优先按遗嘱继承,因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