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姑娘是个健身达人,花了近30万元在健身房上私教课,可是不到一年的时间,健身房给小邓更换了10余次私教,小邓认为这严重影响了她的健身效果,要求健身房退款,遭到拒绝后,小邓一纸诉状将健身房告到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案情:花30万找私教 却被频繁换教练
为了让自己更健康,体型更好,2018年2月28日,小邓到昆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健身房进行体验,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小邓当场交纳会员费6080元,办理了期限为6年的会员年卡,会员卡生效日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之后每当小邓到健身房,健身教练就不断地向其推销私教课,小邓基于对其私人教练的信任,不断地购买私教课。
短短8个月的时间,小邓共支付了29万余元私教课预付款,然而钱交了之后小邓发现,健身房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不到一年的时间,小邓已经被更换私人教练十次有余。小邓认为,健身房频繁更换私人教练的行为致使其购买私人教练健身课程的目的不能实现,2019年3月14日,小邓通知健身房自己将终止健身服务并要求健身房全额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19万余元。
但健身房却以合同约定过不能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多次沟通,并经工商部门协调维权无果后,小邓将昆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告到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其健身预付款19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利息。
庭审:法院判健身房退钱
法庭上,被告昆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退还原告诉请的预付款,如若要退,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70%退还。原告主张的退还款项包含未上私教课程费以及会员卡费两个部分,不应当统一处理,原告的预付款不是借贷性质,利息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而非贷款利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尚未消费的预付款为19万余元,该款项应当由被告予以退还。对原告支付6080元的年卡费用,该费用是六年的年卡费用,扣除原告已经消费的一年,尚余5067元应当予以退还。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法院确认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对被告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只能退还70%预付款的主张,该合同系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格式条款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昆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小邓预付款19万余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释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刘丽霞表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中交易双方多采用格式合同缔约,一旦消费者完成了充卡付费行为,其消费自主权便长期受经营者限制。法院应严格审查“会籍费不可退还”等格式条款的效力,对接受格式合同的弱势方给予一定倾斜保护。
在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购买健身服务,被告应当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按照私教课程的费用向被告购买私教课,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更高水平的健身服务,但被告更换私人教练的行为,导致其提供的健身服务不能满足原告对私教课程的要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由被告提供服务或者退回预付款,现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更换教练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故应当由被告退回收取原告的预付款。
裁判要旨
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中交易双方多采用格式合同缔约,一旦消费者完成了充卡付费行为,其消费自主权便长期受经营者限制。法院应严格审查“会籍费不可退还”等格式条款的效力,对接受格式合同的弱势方给予一定倾斜保护。
评选理由
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本案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确认经营者未履约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对其中涉及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分析论证,较好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一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对于当前大部分服务行业采取预付方式消费,而引发的纠纷解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