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盘龙区银行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举行,按下了盘龙区银行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功能作用,推动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全面推进银行、保险类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启动键。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崇尚实干、稳步推进。
盘龙区银行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激发人民法院、行业协会、盘龙区银行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近日,该调解委员会主任何美琼、调解员胡珺就杨某某、张某某诉胡某某、昆明某商贸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诉前调解。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1日,昆明某商贸公司员工胡某某驾驶装载啤酒空瓶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某路口时,遇到横穿人行道时未下车推行电动车的杨某某,杨某某驾驶后座载乘张某某(七岁)。当时,胡某某紧急制动避让不及,所驾驶的车左前部与杨某某所驾车车身左侧及杨某某、张某某身体相碰撞,致杨某某、张某某摔跌倒地受伤。随后,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开展调解工作前:
由于本案涉及主体较多且较为复杂,盘龙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谢劲梅、立案庭副庭长赵鑫“贴身指导”,与何美琼主任、调解员胡珺开展调解讨论会议,一方面在诉前调解过程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把关,另一方面通过仔细阅卷,熟悉案情,深入讨论,共同寻找该案诉前调解的突破口。
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何美琼主任、调解员胡珺认真聆听双方陈述,并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将经济损失,赔偿项目、计算方式等详细内容告知双方当事人。经过对当事人的真心相待、对具体问题的耐心解答、对调解工作的细心办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昆明某商贸公司赔偿杨某某100000元,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前赔偿60000元,2021年2月9日前赔偿40000元;
二、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昆明某商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30000元;
三、某保险公司、昆明某商贸公司赔偿完毕后,杨某某与胡某某、昆明某商贸公司、某保险公司的纠纷就此了结。
合法权益保障:
考虑到某保险公司、昆明某商贸公司分期赔付的情形,赵鑫法官团队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的意义在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够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诉前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更便民。
诉前调解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盘龙区银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化解涉银行、保险类矛盾纠纷专业平台,通过加强诉调对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多方位开创银行、保险纠纷解决路径,促使该类矛盾纠纷快调解、速结案,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取得与诉讼相同的维权效果,既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调解服务,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又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保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