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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2020年度精品案例系列报道之七|借款1000万元不还?是借钱不还,还是另有隐情?二审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1-02-04 14:47:01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由于它具有交易成本低、手续简便、方式灵活的特点,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的现象十分常见,但随之而来,民间借贷也很容易出现套路贷、违法贷和虚假诉讼等一系列问题。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杨某鉴、李某向彭某安借款1000万元,有《借款合同》和担保人。1000万元转到了杨某鉴指定的银行账户,还款日到了,杨某鉴却称已经将1000万元分几次又转还给彭某安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1000万元到底有没有真的借出去?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有了答案。

案情:“借”出去的1000万

2017年1月24日,彭某安(甲方、出借人)与杨某鉴、李某(乙方、借款人)、杨某轩、某地产公司、某商贸公司(保证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项1000万元,乙方保证在2017年5月30日前分期还清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担保单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合同签订后,彭某安将1000万元转到杨某鉴账户,杨某鉴收到1000万元后,又按照彭某安指示分几次将钱转给了段某辉和魏某。1000万元分几次转账完后,彭某安却不认账了,还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要求杨某鉴还款,杨某鉴不履行还款义务,彭某安于是将杨某鉴、李某(乙方、借款人)、杨某轩、某地产公司、某商贸公司(保证人)告到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鉴等人赔偿1000万元借款及违约金。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法存在,判决杨某鉴、李某共同偿还彭某安借款剩余的借款774万元,支付违约金38.7万元,支付律师费13万元,担保人及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杨某鉴、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录音材料与银行流水、借条。

杨某鉴称,自己是按照彭某安的要求转账给段某辉和魏某,再通过段某辉和魏某转款给彭某安及亲属,自己书写给段某辉及魏某的借条是为了1000万元过账而进行的。案涉《借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借款形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获取非法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且彭某安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故意制造银行转账流水、虚增债务的方式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判决:借款关系不成立 撤销一审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认为,该案涉款项所涉及的一系列转账行为,显然有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是由出借人将约定的借款全部交付给借款人进行支配,而该案涉款项所涉及的一系列转账行为显示是由出借人先将部分款项转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极短时间内将所收到款项全部转出给第三人,第三人在极短时间内再将所收到款项转回给出借人,出借人又利用收回的款项再次转给借款人,并循环往复。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鉴、李某对收到彭某安银行转账10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在收到该1000万元后已按彭某安的指示通过段某辉、魏某回流至彭某安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真实。

最终判决,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彭某安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行为真实存在,应承担借款意思表示真实且实际交付款项的法定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待证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利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证据规则,确认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真实。

评选理由

民间借贷活跃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较于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具有少流程、少审查、少担保、方便快捷的特点。基于此,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套路贷、违法贷和虚假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民间借贷事实的真实合法性。本案二审对一审裁判支持的借款本金、违约金等进行了全案改判,是基于二审中梳理的案涉银行流水的交易时间及关系路径等证据的认证,确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不真实。二审实体审理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对于此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成立,具有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