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精选案列 > 精品案例
昆明中院2020年度精品案例系列报道之二|转发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29 10:07:56 打印 字号: | |

案情概述

2018年12月28日,原告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春城头条、今日头条App发现标题为《老字号的情怀,是否终将溃败于外姓人之手》的文章,他们认为文章不实,严重诋毁其形象。经过交涉,文章被删除。2天后,被告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我的老昆明情怀却陷入餐饮加盟骗局》一文,文章内容与春城头条、今日头条App中的一致,并号召其朋友相互转载。原告认为这对其名誉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再次与相关媒体交涉删除文章。

12月31日,被告见文章因内容存在欺诈、诽谤等情况被删,又以文章截图的形式再次发布朋友圈,号召朋友转载。2019年1月12日,一个名为“杂惑”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德胜桥豆花米线风波》的文章,内容与前述被删除文章如出一辙。至2019年1月15日,阅读量达4551次。原告认为,文章下的精选留言足以证明文章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该系列事件已经导致原告与合作方的合作计划被取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3人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这些文章是3被告所写,3被告系原告的加盟商,是在看到这篇文章后进行的转发。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文章的作者,被告的行为只是转发的情况下,第一被告的朋友圈是三日所见,三日后该文章就被屏蔽,第二、三被告在原告进行公证打电话交涉后进行了删除,所以不构成名誉侵权。其次,原告所提到的在“杂惑”上所登载的文章并不是被告提供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处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删除其微信朋友圈转载的侵害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及截图;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裁判要旨

在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负面评价文章是否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当转发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转发者确有过错、转发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转发行为确为侵权行为,应结合侵权方式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效果,确定具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评选理由

该案系在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当前人们使用微信越来越普遍的网络时代,该案具有一定代表性。该案例在证据应用、法律适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