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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2020年度精品案例系列报道之一|丧偶女子要胚胎移植遭拒 法院判决医院履行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26 09:43:13 打印 字号: | |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

多年来

昆明中院始终把办精品案件

评优秀案例

作为一项长期工程


把精品案例评选

作为评价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尺


不断创新评选方式

严把案例质量


距今

昆明中院评选年度精品案例

已经18年



本次评选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内外结合的原则,通过设置评审专家库、采取匿名评审、扩大基层法院参评数量等方式,经过全市两级法院推荐、筛选,法院内外评委认真负责的多轮评选,并报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审定,最后从全市法院报送的98篇参选案例中评选出2020年度精品案例。


从本期开始

我们将推出

“昆明中院2020年度精品案例系列报道”

今日推出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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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原告沙某和丈夫吴某与云南九洲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原告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达成协议后,医院先后两次为原告提取并培育5枚胚胎冷冻保存,由原告根据自身情况约定移植事宜。2016年11月8日,原告移植前述胚胎中的三枚,但没有移植成功,剩余两枚继续冷冻保存在医院。


2019年1月14日,原告的丈夫吴某意外死亡。之后,原告在合理调整身心后,要求医院继续为其提供胚胎移植服务,但医院却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范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将医院作为被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至盘龙区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其丈夫吴某到被告处进行辅助生殖治疗,被告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原告的丈夫已经死亡,但其在生前与原告共同在被告处接受生殖辅助治疗,并进行胚胎移植,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并不违反原告其丈夫的意愿,故原告单独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碍,而原告丈夫的母亲及婚生女儿均已经表明态度,支持原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故被告继续为原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原告与其丈夫虽已生育子女一名,但依据目前我国二胎政策,其进行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虽然其丈夫已死亡,但原告作为丧偶妇女,现要求的是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上述规范中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被告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与其丈夫到被告处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双方之前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原告丈夫因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为其进行剩余的胚胎移植,遭到被告拒绝。本案主要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计划的条件。依据合同严守原则以及法律解释的基本标准在于需符合立法之精神与目的,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可推知原告丈夫生前对胚胎移植已知情同意且胚胎移植并不会损害胎儿未来发展利益的情形下,原告丈夫死亡不影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胚胎移植的权利。


评选理由

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丈夫死亡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夫妻俩之前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本案不仅适用一般合同法分析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更主要考虑涉及将来分娩子女的合法利益。本案以保护后代为原则,创立本案此类情形中,原告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配偶父母、子女的同意,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责任编辑:普雁